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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中成藥註冊的其它有關要求

中成藥的命名


    不論產品的處方是否相同,不同產品的註冊名稱不可相同。
    如不同處方製造而成的多個產品以同一名稱銷往外地,為保障藥商的商標利益及維持註冊中成藥名稱的獨特性,須在產品名稱後加上不同的代號或文字,組成“註冊中成藥名稱”,以供識別不同處方的產品。申請人毋須將“註冊中成藥名稱”的組成連貫排列於內或外包裝上。

    產品名稱應包括劑型形式,否則應將劑型形式獨立顯示於外包裝上。


    產品名稱不應以中西醫不同理論功效混雜命名,亦不應帶有誤導或誇大療效的言辭。


    不屬於藥典方或古方的複方製劑,如採用單一藥材名稱命名,須於藥材名稱前加“複方”二字,以避免與單味製劑混淆。該藥材須為處方中的君藥或起主要作用的藥材。

中西合方製劑的註冊


    中西合方製劑按照西藥要求申請註冊,但中藥組會在處方的組成是否合理、中西藥聯用是否會起到增效、減毒、互補的作用及有否禁忌等方面給予意見。

含馬兜鈴屬藥材的中成藥


    香港禁止進口及銷售所有含馬兜鈴屬藥材的中成藥,亦不接受此類中成藥的註冊申請。

須符合其它法例的要求


    申請中成藥註冊除必須遵守《中醫藥條例》外,還必須符合以下法例的要求: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》、《商標條例》、《商品說明條例》、《動植物(瀕危物種保護)條例》、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、《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》、《進出口(一般)條例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