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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中成药注册的其它有关要求

中成药的命名


    不论产品的处方是否相同,不同产品的注册名称不可相同。
    如不同处方制造而成的多个产品以同一名称销往外地,为保障药商的商标利益及维持注册中成药名称的独特性,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上不同的代号或文字,组成“注册中成药名称”,以供识别不同处方的产品。申请人毋须将“注册中成药名称”的组成连贯排列于内或外包装上。


    产品名称应包括剂型形式,否则应将剂型形式独立显示于外包装上。

    产品名称不应以中西医不同理论功效混杂命名,亦不应带有误导或夸大疗效的言辞。


    不属于药典方或古方的复方制剂,如采用单一药材名称命名,须于药材名称前加“复方”二字,以避免与单味制剂混淆。该药材须为处方中的君药或起主要作用的药材。

 

中西合方制剂的注册


    中西合方制剂按照西药要求申请注册,但中药组会在处方的组成是否合理、中西药联用是否会起到增效、减毒、互补的作用及有否禁忌等方面给予意见。

含马兜铃属药材的中成药

    香港禁止进口及销售所有含马兜铃属药材的中成药,亦不接受此类中成药的注册申请。

须符合其它法例的要求

    申请中成药注册除必须遵守《中医药条例》外,还必须符合以下法例的要求:《不良医药广告条例》、《商标条例》、《商品说明条例》、《动植物(濒危物种保护)条例》、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》、《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》、《进出口(一般)条例》。